如五楼所说,倒没有什么不允许,只要在评估有效期内。但是有人会对定价的公允性产生疑问?为消除这种疑问,如两者基准日时间相差较短,可否考虑以前一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另外考虑发行人基准日变动期间的权益变动,以权益变动+原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可能会更好!但需要对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1、引起权益变动的原因,权益变动引起的资产负债变动能否以账面价值确认,是否需要重新估值?2、如不需重新估值,可做解释性说明(由于基准日相距时间较短,此期间的交易事项作价可视同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因此对权益变动不需进行重新估值)。因此可以以权益变动值+原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
当然允许不一致,比如上市公司定增换股收购非上市公司。前者基准日按非公开发行,后者肯定为某财务报告日。
个人看法:1、如同楼主所说的交易情况既涉及收购资产的定价,也涉及自身股份的定价,不同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价格可比性参考性不大。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发行人10年前做过评估,而收购标的最近才评估,差异显而易见。2、具体到楼主的案例,因收购方为国有性质企业,因此,保证公允性至关重要。建议可对收购方进行补充半年审计,然后可说明上次评估基准日至本次审计基准日期间,发行人资产不存在大幅增减值的情况,这样,因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通过补充审计来说明差异的情况。作价时可以由较大的参考价值。此外,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以及收购协议条款签订描述中均可强调补充审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较大的资产增减值的情况。如果政府部门批准了,就可以了。以上愚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