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业

2024-12-20 09: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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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回答2:

1、知识产权服务行业

指对针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提供服务的行业

2、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的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化是促进企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通过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从而绕过其他公司设置的专利网,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更为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3、高技术服务业十三个分类之一。

主要涉及:

(1)信息服务,如检索分析、数据库建设;

(2)代理服务与法律服务,如申请、注册、登记、维权诉讼;

(3)运用转化服务,如评估、交易、质押融资、托管、经营;

(4)咨询服务,如预警分析、管理咨询、战略制定;

(5)培训服务。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服务的无形性,是与知识产权的无形垄断权密不可分的。这种无形垄断权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无形资源。

2、动态性。知识产权服务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3、异质性。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服务的异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不同,权利攸关方和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服务

回答3:

答: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回答4:

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尤其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其中,新型的服务产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简称KIBS)应运而生。所谓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金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性服务、管理咨询业、劳动就业服务等。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主要的差别是这些子行业大多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密切相关,而把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服务排除在外。因此,运用知识产权产业的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和特征不仅比较客观,而且也容易掌握其实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范畴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活动日益增多,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如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设计、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转化、孵化、融资与产业化服务等活动。
——专利领域。专利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专利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专利技术孵化转移服务,专利技术的融资与产业化服务,专利信息服务(包括专利信息传播平台,专利信息检索、咨询服务,专利专题商业数据库开发与运用、专利预警等),专利许可贸易服务,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技术标准服务,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专利行业社团服务,其他专利服务等。
——商标领域。商标服务包括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商标转让服务,商标诉讼、调解、仲裁、司法服务,商标咨询服务,商标信息服务,商标许可贸易服务,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关的工商服务,商标行业社团服务,其他商标服务等。
——版权领域。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文化艺术、娱乐和体育有关的版权服务、版权行业社团服务、其他版权服务等;当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服务业如软件登记代理服务、网络与信息服务等也应该属于版权服务业的范畴。
——新品种领域。新品种服务包括品种权申请代理服务、新品种销售推广服务、品种权许可服务、品种权展示交易服务、新品种信息服务、新品种咨询服务、新品种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新品种行业社团服务、其他新品种服务等。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领域。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包括为地方(区域)名、特、优产品申报地理标志提供咨询、策划和代理服务,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面提供服务,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认证、计量与标准化管理、国际协调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和品牌培育进行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司法与行政保护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信息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行业管理社团服务、其他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等。
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服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现代物流和现代商业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服务等都有可能逐步进入新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
3、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按照上述定义与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业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的垄断性、利益性、主体性、外延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与不可控性等特征。
——无形性。知识产权服务的无形性,是与知识产权的无形垄断权(“无形垄断”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出了由此带来垄断地位的临时性)密不可分的。这种无形垄断权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无形资源,如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商标权的客体是具有“特征显著、便于识别,并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品标识;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与设计成果等。认知、评价、汇集、传播、开发、运用这些无形资产,并为权利人、利益攸关方等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是十分困难的。
——动态性。知识产权服务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权利在创造、占有、传播、加工、运用、评估、许可、交易、质押等过程中,客户对服务品种、服务质量的需求始终是动态变化的,只有不断降低服务过程中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为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带来现实、长远和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这些发展、变化与权利的变动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动态跟踪、风险控制、交互学习、及时调整的能力。
——异质性。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服务的异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不同,权利攸关方和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因此,其服务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唯一性),或者称为异质性。异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创新性,创新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永恒动力;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依靠知识化的人才,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水平,文化理念和知识化员工队伍的培育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最高境界。由于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围绕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营可以形成新的市场主体(如依靠专利等创办的新企业、通过许可与特许经营创办服务门店、以及开办信息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转化孵化机构、咨询培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以及提升我国产业价值链形态,因此,能够为社会提供异质性服务产品就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控(或者风险)性。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创新性以及与有形产品的交融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不可控(或者风险)性较大。不可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风险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面临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当然,风险性也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其不可控性。主要体现在其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的不可控性,因此服务质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败的关键。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与一般的服务业明显不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包括:服务高度依赖专业性知识和法律法规,服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服务与有形产品日渐交融,服务与就业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是即服务的知识化、法律化、网络化和国际化等。
——知识(或者专业)化。由于知识产权服务的特殊性,知识(或者专业)化服务日益成为引领服务业发展的主流文化,并呈现出时代发展的趋势。知识化服务是对传统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和提升。这种服务依托于知识产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依托于知识、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各类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攸关方和客户提供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的智慧密集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产品”设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量控制等无不体现全新的知识化服务理念。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个性特征,行业进入和就业门槛较高;无论是服务商,还是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对所要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淀,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研究与实践基础,以及与客户持续不断的交流、互动和提高,并在不断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以知识、智能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创新与品牌打造。当然,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构建学习型组织,为员工个人成长创造交互学习与实战锻炼的平台,更有助于加快服务商知识化的嬗变过程。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决定了知识化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化。依据知识产权服务的主要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的服务业最大不同在于其服务的客体几乎都有严密的国际法、国内法(包括法规)保护与规范。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管辖范围,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低保护标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了严格的执法要求,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海关边境保护措施、赔偿数额和司法处理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因此,知识产权的各类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分析评估、咨询服务、代理咨询、法律诉讼、纠纷调解、维权援助、人才培训和网络服务等等,都必须严格诚信经营,依法合规。
——网络化。所谓知识产权服务的网络化,就是把“无形”的服务通过各种载体有形化、网络化。服务商内、外部知识信息的积累、交流与互动必须借助于有形载体,尤其是网络平台,以凝聚客户、树立信用、提升品牌关注度与市场影响力。服务商的“产品”设计、项目管理、流程控制、质量保障等都必须借助计算机与网络化管理技术,对项目预算、流程、计划、进度、质保、文档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管理,以提升服务的能力、效率、质量、信誉等。服务商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最佳案例等各类有价值的知识管理体系也应该借助网络平台的构建与完善,让各类人才、组织体系和客户群共享智慧成果,以支持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与持续创新的需求。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服务的有形化是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是无形服务赖以生存与提升的物质条件。
——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服务业的另一个明显区别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伴随知识、信息的全球化流动而形成的国际化服务。经济全球化把知识产权的各种制度、经贸规则、商业模式和技术壁垒等竞争手段全盘引入国际科技文化与人才交流、国际经济贸易与资本流动、全球价值链整合与产业调整发展之中,这也迫使我国必须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和社团组织,以加速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利益攸关方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