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检察机关对于自行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般先进行初查。然后,根据初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立案侦。如果经初查后,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提请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