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警察,我无意于为警察说话,但我要从法理上分析问题:
1、你因为把手机遗忘在前台,虽然不到一分钟,但在理论上,这一分钟内你已经暂时对手机失去了控制,他人不是从你身上也不是从你的住处秘密窃取手机,其行为只是从公共场所捡走了一个手机,而和盗窃罪无关。
2、他人取走你手机不还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如果你手机的价格很高,那么他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如果你的手机价格不高,那么就是民事案件,即“不当得利”;
3、侵占罪的构成标准以数额定,但全国不统一。在江西,侵占要5000元才构成犯罪,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数额会更高。而在手机已经普遍的年代,一般的手机都达不到5000元,也即他的行为难以构上侵占罪;
4、即使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也可以不立案。因为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是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5、根据以上的分析,只能得出如下结论: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你的手机,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得当利”,他人应当无条件将手机返还给你。
6、这样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难题,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不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凭自己的能力根本无法知道取走手机的是什么人,叫什么名字?住址?也即到法院起诉连谁是被告都不知道,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果花钱请律师帮忙调查,律师费会超过手机的价格,而且律师也不一定调查得到被告的情况。你只有主动和警察协商,不要求他们立案,只要求他们帮忙查清楚取手机人的基本户籍信息,然后你再到法院起诉。
祝你好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占有。在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得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而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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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有三种特定的形式,其一是托管物,即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二是遗忘物,即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他人财物,该财物与所有人暂时脱离了持有、控制的关系,但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其三是埋藏物,即掩埋藏匿于地下的他人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托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从所有权上完全侵占归己的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所有人的同意,形式上也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转移所有权的手续。第二,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即面对财物所有人的索要,非法占有人明确加以拒绝,或者擅自处理了该财物的行为。是对已持有的他人的财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占有。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即实际持有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这些他人财物的故意。
由此可见应该认定为侵占罪或者是不当得利
那肯定是律师啊,仔细想想,警察要考这门证的话,考多少门科目?再想想律师的话,有十多门科目呢,有时候打电话给警察,他们说说什么的,会给你回个电话,或者怎么样?说得出做不到的,但是律师的话,他们说的出做得到,那这样的话,相信谁的话呢?肯定是律师啊!
律师是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而警察承担的是公共服务职能,在我国目前的体制和社会现状之下,公安机关的素质以及执法水平亟需提高,相反大部分律师却具备着高学历以及较高的职业素养,这不仅仅是因为律师的条件要求也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因此建议你相信律师!
相信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