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法案例分析!急啊!

2024-11-25 0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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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小刘明知小李是开着车去参加生日宴会的,不该劝其喝酒,更不该纵容其酒后驾车 。他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北京市政府令(1997)第10号《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但是,是不是违反了政府令就是违反了并漏贺国家的“法律”、“法规”呢?
当前,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 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是指一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直属机构或一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规章。
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它属绝派于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此,公司总经理称小刘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令,也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司错把规章当成了法律、法规,来作为解除小刘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应 该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对小刘违反规章的行为,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搜瞎门作出行政处罚。

回答2:

解除理由并不充分,就本案中,小刘在主观上并无纵饥陵容性的过失,小刘也没有权力阻止小李酒后驾车的行为,小刘已尽了嘱咐的义务。可以说并不适用北京市政府令(1997)第10号《北京市道路交巧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不准纵容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所以公司解除小刘的劳动合同并不合理。

应该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不能一烂宽戚概而论;

回答3:

小刘不应该被开除,因为小李出事是不可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