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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03: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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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因为空运提单不是货权凭证,买方可以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这是空运的特点。
2、合同中贸易术语使用的是CIF,该术语只适合海运或水运,而不适合用于空运。空运对应的术语应该是FCA。
3、付款条件没有说明不妥。信用证无论是哪一种运输方式,受益人确保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可,即做到单证相符——这是规避单证不符所昌产生的风险必要措施。
4、国内银行有权收回议付款。因为议付行对该信用证做的是议付,而议付的特点就是议付行是垫款给受益人,这是议付行给予受益人的一种融资便利,当开证行未对议付行付款(包括拒付)时,议付行对受益人有权行使追索权,即追回所垫款项。
5、其实该案例的关键问题是开证行的信誉不佳,受益人没有慎重审核开证行的信誉,而盲目接受信用证并装运货物,以致落得款货量空的悲剧结果——这也是点型的信用证诈骗案——开证申请人(买方)串通没有偿付能力或资信很差的小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具巨额信用证,并利用空运等特殊提单性质的方式,与骗取货物。
而本案例的问题没有提及这个关键性问题,而只问如何缮制空运提单来规避风险,这是舍本逐末的问题,因为本案例并不是因为空运提单的不符被开证行拒付,也就是说这里与空运提单无关,而是开证行没有能力偿付货款的问题。可见出题人缺少实际经验,以致没有抓住本案例的重点,令人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