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就是法理上有争议,虽然判决已定,但应该缓期执行的,或干脆取消不予执行的,其间的过渡期,就有这么一个判决“停止执行”。
我想大家看电视剧看多了,一定对这样的情节与镜头非常熟悉和了解吧:当一个人被判斩立决时,这时有某个政府官员快马执鞭、一路奔赴刑场,手举皇帝本人亲自签发的赦令书,到现场紧急救人,大喊一声:“停!”……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判决呢?那是因为有些案件内幕非常复杂,法官在判案时也难免有失真失细之处。再说人性都是经常两面化的,我们也很难说哪个是极端的好人,哪个一定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在案件未明之前匆匆下结论,容易产生冤案、错案、假案。而人一旦被处以“死刑”这样的极刑了,就一条性命,被剥夺了就再也回不过来了!所以我们的法律非常完备,在执行判案过程中也是反复斟酌、非常谨慎。这样在某些重刑、疑案中会出现“停止执行”的判语,很正常。这恰恰是我们的法律人文化、人性化、文明化的进步象征。
指停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再承担这些文件所要求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义务。
意思是取消了判决书,
相当于宣判已失效,
不再进行追究了。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