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及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1、申报期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
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
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
,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纳税
人受雇于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其
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
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
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
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另—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则由纳税人自
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向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申报期限: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以及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及抵免计算规则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税务问题,找“51个税问答”——个人取得境外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规定: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第七条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八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十条规定: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第十二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