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2024-11-24 1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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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赠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和房产证都没有交给对方,故该赠与尚未生效。该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也未经公证,因此可撤销赠与房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房屋赠与手续: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 赠与的理由。

  4. 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 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 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1. 房屋赠与申请表。

  2.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 房屋户型平面图。

  4. 房屋赠与公证书。

  5. 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 契税收据。

回答2: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可以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