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内容,上述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的(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二是缺乏追诉条件的(包括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种情形);三是法律规定免除刑罚的(包括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和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三类情形都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由于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具备追诉条件或者法定免除刑罚,而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当判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追究,在侦查环节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不起诉,在审判环节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于这类案件存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国家不承担羁押的赔偿责任,但是,属于上述情形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