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的人是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作出,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因为这类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网络遗嘱不能证明立遗嘱人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
比较客观的说法是“网络遗嘱”效力受限或待定,因为它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定遗嘱的形式与类型。
但是,网络遗嘱如果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可以作为参考证据,同时如果通过相应的补充程序或确认与证据固定程序也是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的。比如网络遗嘱通过了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或者在立遗嘱过程中通过公证处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了证据固定,以及网络遗嘱进行了公开而取得了公众或利害关系人的认知认可的,我认为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总之,从法律层面上“网络遗嘱”还不具备法定效力,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按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本着客观实际、公证公平、有利于公序良俗形成、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其效力。同时,也需要立法机关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与规范社会新生事物和新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这份“网络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能证明),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应该可以算有效遗嘱。
需要能证明是谁写的?写的时候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