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原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稽职责。
(五)增加管理全市干线公路工作的职能。
(六)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七)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