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税收入纳税
又称“版税纳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因获得版税(稿酬)而应当依法缴纳的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当纳税的版税收入既包括依图书出版合同获得的版税收入,也包括因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被他人使用而获取的版税收入。版税收入纳税的公式为:税额=版税×税率。各国关于版税收入纳税的税率、计算方法及交纳方式不尽一致。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同作品的使用者以合同约定由作品的使用者负担版税纳税义务,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获取“净版税”。中国除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中外合作图书出版合同中采用版税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外,在国内图书出版合同、戏剧上演等合同中均采用“稿酬”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稿酬的计算公式为: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额×全书千字数+印数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额×全书千字数”又称“基本稿酬”。在以稿酬形式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版税收入纳税的公式为:每次稿酬不满4,000元的,税额=(稿酬-计税基数)×税率;每次稿酬4,000元以上的,税额=稿酬×(1-20%)×税率。计税基数为800元,税率为20%。有时国家作出某些优惠规定。稿酬收入纳税通常由出版社或其他使用他人作品的单位在稿酬中扣除并代为向税务管理部门缴纳。由于一部作品的完成往往需耗较长的创作时间,甚至创作数十年,而稿酬则必须依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从而稿酬收入亦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调节税或所得税,这有其不合理之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在本国境外出版、被使用而在境外获得并需汇出该国的版税(或稿酬),通常汇出国都实行征税(如日本的税率为20%,美国为30%,印度为50%),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在国通常规定在缴纳此税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仍需向所在国(汇人国)纳税,这又称“双重征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国家已经注意到对版税(或稿酬)“双重征税”有损作者利益,从而严重阻碍有著作权作品的传播,因此于1979年12月31日在马德里缔结了《避免对版税收入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公约包括正文、双边协定范本和附加议定书3部分,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及同其他成员国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竭尽一切可能避免、消除双重征税。公约的附件还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和广播组织邻接权的版税收入,也应避免双重征税。
税前收入总额减去20%再乘以14%,
最低线是800元以上,
例如你的税前收入是1400万元,那么,
你将要纳的税应当是:(1400万元-1400万元*20%)*14%=156.8万元。
稿酬的计算公式为:
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额×全书千字数+印数稿酬。
“每千字固定金额×全书千字数”又称“基本稿酬”。
在以稿酬形式支付报酬的情况下,
版税收入纳税的公式为:
每次稿酬不满4,000元的,税额=(稿酬-计税基数)×税率;
每次稿酬4,000元以上的,税额=稿酬×(1-20%)×税率。计税基数为800元,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