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死亡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项相加,基本上不会错了。
这个跟他工亡前的缴费基数有关,没有公布无法回答
还跟他缴费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有关,没有指出,无法回答
如果有无收入无供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还有抚恤金。没明确无法算
综上,你的问题无解。相信社保局,钱不是工作人员出,该给你的待遇不会少你的。
基本上不会错了
【因工死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