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传票怎么办?

2024-12-16 0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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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不接没关系的,传票起到一个传达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回答3:

经常会遇到,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地址及电话,被告为了躲避诉讼故意不接电话或故意不来领取传票的情况。人民法院遇到这样情况往往会告知原告,让原告想办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电话,否则,法院就驳回原告起诉。司法实践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到底驳回起诉合法吗?下面,我就针对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的做法是不对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实,这是法院的一个送达问题。原告起诉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关于立案后如何通知被告应诉等,那是法院的义务,而不应该将此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只是有个协助的义务--提供被告住址的线索。
可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区分被告地址不明确还是被告地址明确故意不接法院电话等情况,联系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让原告想办法,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负担。
人民法院原本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地方,可是在送达处就已经将原告卡住,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在送达处就被法院抹杀,更别提以后的诉讼了。
2、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诉讼都是双方调和不好的,分歧较大的,比如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巨力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领取传票,玩失踪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确,不是电话不对,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对,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而不应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3、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回答4:

传票不是想不接就不接的,不接就已经违法了!可强制执行!

回答5:

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传票(读音chuán pìao),是出庭的预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会计工作中据以登记账目的凭单。

传票是记账凭证的同义语。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支出传票和转账传票等。当银行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时候,因为要在银行内部进行传递,因此,记账凭证,又称作“传票” 。

传票就是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如果不是正规商业操作,就相当于我们平时所说的收条和欠条。

收款时:出纳部门收入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

付款时:出纳部门付出现金,须凭现金支出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