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由上述权证管理办法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规定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政府的档案存在就行,难说档案的效力不如证件
没事的,村里 乡里都有底子的。
应该听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