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OFFER LETTER后能够撤消录用吗?

2025-02-25 21:30:2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然而,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两者在条款上产生矛盾,那么劳动合同将取代OFFER LETTER来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 由于OFFER 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OFFER 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OFFER 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撤消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仅设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 LETTER后,员工即行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的撤消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法》的调整。依据《劳动法》个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消。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签发OFFER LETTER后又撤消录用的行为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双方的其他各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都会对此产生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被纳入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方将会受到比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更为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