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是全国的标准,各省,市州制定细则,依照各个省标准,可能比这个标准会低,比如湖南省,第一条是壹佰万元以上,第二条伍拾万元以上,第三条是叁拾万元以上,第四条是壹仟万元以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