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离婚时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多将共有财产分割完毕,再次复婚时对曾经分割完毕的财产不知归属如何确定。故而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我这个问题,经过多年经验总结,我个人认为财产归属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因为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共有,否则该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白杰与寒梅结婚不到5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白杰所有。离婚后寒梅仍然住在原来与白杰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后白杰寒梅复婚。然而二人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协商离婚。寒梅向白杰提出要分割第一次离婚时白杰分得的那10万元,不知该不该分?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律师:本案中,白杰与寒梅第一次离婚时10万元经双方协议归白杰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就是白杰的个人财产。后来不管白杰、寒梅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白杰、寒梅没有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不能改变这10万元是白杰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白杰、寒梅再次离婚时寒梅无权要求分割白杰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在复婚之后的财产是属于共同的财产的,因为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