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要看你认定了没,如果2011年1月1日前未认定,则按照新的执行。最底34万。
最近的工伤条例很郁闷。新旧法工亡赔偿相差太大。工伤条例最后一条说的清楚,取决于工伤认定是否完成,要是还在2010年就尽量拖到2011年再申请认定。那些说按上一年度、按事故发生日期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应按老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