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储备银行区域由国会组建的作为国家的中心银行系统的操作力量的12个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