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在救济这一点上,两者都是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的问题。
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司法效力。正因为两者均具有审查性,所以他们在举证责任上,都是由被审查者承担,前者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后者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在认证规则上许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受理问题上存在衔接问题。
第四,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就有明显的差别。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1、受理主体不一样,复议是行政机关,诉讼是司法机关,2、概念不同,3、行为性质不一样。复议作出的是行政行为,诉讼是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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