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优先办理落户的条件: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4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规定日期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与符合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一、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8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
2018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 72 分。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关于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规定日期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与符合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8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8 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
2018 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 72 分。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结果后
30 日内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需通过上海就业创业服务
网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由单位盖章),由上海市学生
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审议。
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
60 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教育网-关于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
要按照蓝表打分,每年可以落户的分数不一样。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1分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