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
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做账分录不同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2、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可用于进项税抵扣不同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允许进项税抵扣的。
2、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
扩展资料: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5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转出。
简单的总结给你吧:
外购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三个方面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条件:外购,用于这三方面之一的);除以上三方面外的其他项目,全部视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判断时,你就先看是否外购的,不是外购的一律视同销售;是外购的,再看是否用于三方面中的一项即可,用于的,进项税额转出,不用于的视同销售。
举几个例子吧:
外购花生油,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
自产花生油,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
外购花生油,用于捐赠,视同销售。(捐赠不满足三方面之一)
自产花生油,用于捐赠,视同销售
......不知道是不是有点乱,但愿你能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