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怎样的情况?78

2024-12-14 14: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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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问的问题可能不是很明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超过这六个月,债权人还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入十万元,约定于2007年3月1日归还,由丙为甲的借款行为向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如过了2007年9月1日,乙仍然没有还款,而甲也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的保证责任免除,甲自此不得对丙主张保证责任。

回答2:

c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