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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
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
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
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
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
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
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
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
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
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
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
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 在南起万松岭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东起秋涛路、机场
等,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其
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
手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尘世颂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
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返核;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
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
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清,禁止
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派郑
;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
料。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
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
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
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
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
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
,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
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
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
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
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
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
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
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
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
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
、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 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
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文明施工包括现场卫生清理,材料摆放、安岩历全围护闷液、安全标示的张贴、七牌一图等等。笼统的说就是蚂枣物现场的场容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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