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征占林地交费的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
万元计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
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执行。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细内容见链接:https://www.baidu.com/link?url=9ePw_aVLcdDZDk-ypLzp3hZIPfyN2nC6he7AbZYTHeNEgY7s3hfYQVAC7jrieEPNuLNmIgi6fJf7K6EHiOUKs_&wd=&eqid=a0d474a900000f190000000355c44e52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我需要一个这样的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
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
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