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
但注意几点:一是被申请人主体应该是黄总的单位而不是黄总;
二是你的请求有两个: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至9月工资,还可以主张2010年6月至离职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是你所要提供的证据:A与黄总签的合同、厂牌、胸卡、7.8.9月份我在公司里申请的报销单等等,到时候你别忘了申请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职工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原件。有了那份证据对于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好多了。
同时你主要有三个困难的地方:
一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二是证据是复印件。
三是主张工资的话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提供劳动的事实,主要靠7.8.9月份我在公司里申请的报销单来证明了。
还有个非法律问题你得注意下:你要是告单位,会不会影响到你叔叔。建议你也可以通过你那个叔叔去与黄总沟通下,工资嘛做事拿钱,应该还好说点。
最后,祝你能成功。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劳动法》生效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60日。
劳动仲裁已过了时效期了!申请劳动仲裁不会被受理的!
你想解决,一是找劳动监察大队.二是去法院起诉!(一般没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受理).三是再等!
可以直接导流洞这才是去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
----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