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伤指伤情鉴定,是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依据,但不是索赔的依据;
(二)如果要追究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鉴定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期、护理期和休息期;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一、交通事故逃逸是否就负全责
交通事故逃逸是负全责的,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内容,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不予减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七)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