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符合必须续签条件的,可以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
如果劳动者工伤,有鉴订过工伤等级的,按工伤管理条例,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工资。
你提的问题没有讲完,如果是这样的问题“公司不续合同对不对”,那么说前后相加是六年,公司可以不续合同。但是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所受的工伤比较轻微,没有丧失或者没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合同不续签(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它情形)。不管公司是在2004年还是2008年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公司都应当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存在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说法。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1.1起实施的,对于2008.1.1前的工龄应当按照2008.1.1前的法律法规执行,而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2008年前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同样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1.1起实施的,对于2008年前的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行为没有追溯性,不予追究。只要用人单位在2008.2.1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2008年1月份是法律允许的不签合同的宽限期。
如果你所受的工伤不轻,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的,你可以得到公司应当支付给你的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赔偿六个月工资作为失业赔偿金,赔偿11个月工资作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