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56号)规定,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