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二、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