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

2025-03-09 1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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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省政府1982年6月12日以粤府〔1982〕132号文发布)的第八点修改为:“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第4季度要进行一次本地区、本部门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检查评比,对参加义务植树运动和绿化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年满18岁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取相应数额的绿化费,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二、关于《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以粤府〔1983〕4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卖者,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
  (二)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者,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三)单位和个人强占住房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迁出,除追收强占期间的租金外,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拒不交纳租金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缴;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管理规定,造成倒房伤人事故和人为的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分配和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索礼受贿,情节严重者;单位和个人强占住房拒不迁出,拒纳租金,情节恶劣者;以暴力行为阻碍房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分别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关于《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83年12月19日以粤府〔1983〕271号文发布)的第十八条修改为:“对不遵守消防法规,无视消防监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关于《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85年8月21日以粤府〔1985〕123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各自成一条,删去第(四)项,即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测绘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省测绘工作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复制(或抄录)、转让、转借国家保密的测绘资料,或擅自向境外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未经公开的测绘资料者,应由当地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委员会,按照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私自携带内部地图或保密地图出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删去原第二十七条。
  3.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五、关于《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86年4月4日以粤府〔1986〕4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删去第十一、十二条,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六、关于《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6年7月19日以粤府函〔1986〕130号文批准)的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