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以曾经经手的事务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法?

2024-11-27 1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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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员工离职:如果是依法离职,曾经经手的事务已经办理了交接手续、或者是因为公司原因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造成损失员工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是没有造成损失、只是未办理完事务需要继续办理的费用:这是公司事务,无权要求员工承担。

  2、员工依法离职的方式:
  (1)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公司同意离职。
  (2)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要能提供已经书面通知的证据,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即可),通知到期后不管公司是否批准,员工离职都是合法离职。在这一个月内公司没有找接替的人选、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是公司的过错,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你是依法离职的,不必理公司要求承担费用的说法,在你离职后十五天内不给你办理离职和档案、社保的转移手续,可以到公司所以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如果公司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给你造成了损失的,你还可以在仲裁时要求公司赔偿。

  附:相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1、提30日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该办理交接并出证明。
依据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你单位的做法或者理由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4、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或材料,看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

回答3:

要参照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只要你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完毕就可以离职,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找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答4:

单位以曾经经手的事务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个人承担费用进行弥补,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完全不合法。

你说的很对,事情完全是公司行为,员工只是作为执行人。如果公司认为没有交接清楚,辞职员工可以再做个说明或用其他方法交待清楚即可。

回答5:

看劳动法……这个应该是不合理的。签合同时有没有这一条,一般只要有交接就应该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