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是个劳务公司吧?
劳务公司不是以所开的发票为计税依据的,应该是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付代缴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是很明白,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吧?其实公司内部应该知道怎么处理。
不太明白你说的什么,整理一下你的语句,再来问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