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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这个真的不知道,软件企业认定中收入的决定,这个真的不知道,关键你说不确定,你看你那个软件的使用和效果如何?如果你的软件没有使用没有利用的话你的手术就等于0,这个观念看得准的是什么软件?是像那个苹果软件了和那个淘宝软件了,这是哪个?嗯消费专家,那你想找的是什么软件我也不知道,但是你想提供的收入不收入,这个问题很难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