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发回重审,就是对一审结果的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再审的相关规定
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诉讼二审的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您的申请应当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对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你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另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好事,发回重审,就是对一审结果的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案情,原告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针对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当时一审法院合议庭未就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进行合议,而且也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结果,仅仅是在下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中写明了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一审审理结束后,被告刘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问题,故而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在发回意见上指出一审法院一审时未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导致该案发回重审。
分歧,本案焦点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应该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其理由是:二审法院在发回意见书上已经明确指出应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以上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管辖、起诉、答辩期限、管辖权异议等,仍应适用于重审案件。也就是说,重审案件仍然应受到第一审程序所有法律规定的限制。
基于上述理由,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应当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就继续审理;如果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不用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其理由是:既然此案件已经被发回重审至一审法院,就证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否则二审法院将直接指定管辖,也不用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
发回重审本身就是认可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所以,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不用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应该直接审理。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对管辖权异议问题进行审查。案件发回重审并不能代表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而是恰恰说明,发回重审就是要求一审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
因为不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应属程序问题,导致当事人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案件的公正性审理造成伤害。
一审法院应在程序上就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合议及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并由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上诉作出处理结果。
不论结果如何,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上已完全走通,况且二审法院发回意见上也明确指出,此案是因为一审未对管辖权问题下达裁定才出现程序问题而被发回。
故而本案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就更应该认真审查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先与当事人沟通,询问其本次审理中是否还继续申请管辖权异议,并就当事人回答作出询问笔录。
如当事人继续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提交材料,并应作告知笔录。待当事人提交申请后,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此事提出意见,合议庭就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合议,并向双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应中止案件审理,待二审法院作出审理结果之后,再根据二审审理结果对案件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发回重审案件对原一审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好事,发回重审,就是对一审结果的否定。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补充下重审与再审。
重审与再审在概念和程序上都有差别,如下: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除了概念和程序的区别以外,它们的最大区别还有: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发回重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否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需要重新判决,并且如果当事人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综上应该是一件好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一、关于立案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
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因起诉状并没有更改,立案时应送达的相关文书已送达,重新送达已没有必要。
且当事人在案件的二审阶段,已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事实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如诉讼当事人的,还需送达出庭通知书。
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应与初审案件的举证通知书有所区别。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三、关于审判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为审判员有着明确的约定。而该法条第二款中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就可以参加合议庭。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