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确认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首先,发明人区别于权利人,不具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明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公司奖励及报酬这块儿,可以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68条,具体的法条内容如下: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
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
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
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
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
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
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
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