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②、③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只要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退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给付彩礼方都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2)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即要求离婚,彩礼也应当返还。
(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时,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给付人并没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或虽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但并非因婚前给付彩礼所导致,则不应要求返还。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彩礼是基于结婚这个目标而达成的财物所有权转让,如果结婚没有达成,那么彩礼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来主人所有,法律层面这个跟同居没有关系。当然,在复杂的人情社会中,因为双方都有各自损失的主张,是可以进行协商调解的,当然这个调解在本质上是与彩礼无关的另外一个问题了,不能混为一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结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送的,所以只是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同居,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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