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社会抚养费要交多少

2024-11-24 0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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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典对婚生育后结婚要不要支付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未婚生育子女后结婚的,不算违反生育规定,可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如何缴纳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回答2:

地区规定的,没有实际的准数

根据我国政策,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是有结婚证。因此,非婚生育不符合国家计生规定,属于违规生育。但未婚生育是否要罚款,罚款标准是多少,则要根据地方规定来确定,比如广东未婚生一孩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1)广东: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广西:非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3)甘肃: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山东: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5)浙江: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辽宁: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7)宁夏:非婚生育子女,按照五十三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福建: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9)江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10)河北: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11)湖北: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2)海南: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13)四川: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具体请参考各地的计生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回答3:

以北京市为例,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

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

北京社会抚养费将公开用途

针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否将统一标准、用途是否公开的问题,北京市计生委主任刘志昨天在政务咨询会上表示,社会抚养费用途今后将向公众公开,具体公开事宜正在与财政部门协商统筹。

同时他坦言,目前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水平在全国看来处于较高水平,征收信息透明公开度也仍然不够。

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政策,制定北京市相关政策及完善征收办法。届时,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是否将进一步降低、征收标准是否得到统一、征收范围、处罚程序等,都包含在办法当中,也将尽快向公众公布。

单独生“二孩”不得超前执行

按照人大审议流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进行二审,如顺利表决通过,北京“单独二孩”政策或在3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

那么,在国家“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但却在条例修订完成前怀孕的“单独”家庭是否能够算作政策内生育?“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3月1日后出生来划分政策界限。”副市长杨晓超表示。

对此,北京市计生委主任刘志表示,在人大对条例审议完成前,依然要按照现有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办理,不要超前执行。

据刘志介绍,目前启动的条例修订在内容上只针对放开“单独二孩”一项内容的修改,而对于简化办证流程、加大社会群体及公众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帮扶力度、计划生育奖扶金额是否会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北京市计生委正在进行相关调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辅助条例执行。

细则有望在条例正式生效后同步向社会公开。同时,刘志表示,将尽量缩短基层执行“磨合”期,方便百姓在条例出台后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二孩”申请和手续办理。

据介绍,根据北京市计生委此前关于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目前北京市户籍符合“单独”政策的家庭中,大约60%的城镇居民及70%的远郊居民表示出生育“二孩”的意愿。同时,从今年起,北京市将出现3至5年的生育高峰,5年内预计增加28万新生人口。

对此,刘志表示,从今年起,北京市在新生儿出生、就医,到未来几年的入学中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源紧张情况。同时,北京市计生委也在研讨改革方案,探索网上办证、服务流动人口享受生育保险、免费孕前筛查的均等服务。

北京市卫计委党委班子明天宣布

2013年初,原卫生部及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合并为国家卫计委,统筹管理卫生计生领域相关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北京市卫生局、计生委何时能够完成合并。

对此,副市长杨晓超表示,北京市卫计委合并工作目前已经启动,将于明天宣布党委领导班子。市计生委主任刘志同时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表示,在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任命后,市卫计委即将于近期完成挂牌。

儿研所新院址预计2016年投入使用

针对“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如何解决产科及儿科病房将出现激增的问题,市卫生局郗淑艳处长表示,目前北京市已完成三级转诊网络搭建,全市120多家助产机构已分别在各个区县对应一个产科中心进行服务。中心遇到疑难杂症后,将直接向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转诊。

如发现早期高危因素,将采用门诊预约制,为产妇开具转诊三联单,直接通过绿色通道进入指定的市级综合医院就诊,直至分娩。如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出现急重症,三级医院医生将随叫随到前去会诊,指导救治。分娩完成后如有需要,也可通过绿色通道进入三级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市卫生局还将制定相关政策,按照儿科病房要占到总床位一定比例的规定,要求公立医院以建立分院、多设儿科病房、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投向专科妇儿医院等方式解决新生儿就诊问题。据介绍,儿研所位于红领巾桥附近的新院建设目前已在规划当中,预计2016年将正式投入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社会抚养费将公开用途

回答4:

依现行规定,未婚生育的,肯定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计划外生育。依你所述,未婚生子尽管属晚婚晚育,但其本质是计划外的生育,按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这是要交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的。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例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这里指已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回答5:

具体不好说,因为各地消费,及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人际关系好的活动活动,这都是有弹性.建议打114查询当地计生部门电话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