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定存在违法的条款。
一、关于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描述的情况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之内,所以所谓“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三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无效约定。
二、关于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你的描述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四个月的试用期,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超过部分应该算是正式员工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在工作两个月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应该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了合同期,那么你可以提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公司必须予以接受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待工作交接完成后,是可以在30日后离开公司的。就算是公司对于你的离职手续不予配合办理,你也可以离开公司,不过你最好得有已提前30日递交书面通知的证明。
应该离开没问题的。
首先,实习协议已经结束了。张某现在和公司是正常的劳动合同。
然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双方都有理由提出离职,而不用作出赔偿。而且,试用四个月才签两年的合同,有点问题。
最后,提到的条款空白问题,这没什么太大的作用。虽然可以认为公司违规操作,但不能因此而告公司欺骗。建议在劳动争议时不要咬定不放。
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劳动争议时是否会无耻的填写条款空白,比如写上违约金什么的。如果张某本人手上有这份合同,而且是有对方公章的,那就没什么问题了。
建议买本劳动争议方面的书看看,因为据我的经验,争议中,劳动监察部门也是属于倾向企业的除非你有关系。别被他们随便说话给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