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问题~

2025-01-06 05: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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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本案是应一起合买卖同纠纷,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乙门市部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所述,具体要看甲厂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回答2:

回答3:

回答4:

个人提出点想法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合同金额是十万,数额较大,个人觉得此案不属于民事范畴了,应于刑事内解决。
可以考虑一下,民诉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一项规定其直接用意在于维护直接买卖中(也就是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参与买卖关系)买方的权利。此案民事方面应于刑事诉讼中解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欠妥且不利于维护权利。

回答5:

应该是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