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须条件。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除非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否则口头达成一致的合同同样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少和当事人人数一样,每人持一份。没有单边合同的存在,也就是必须至少是2份。如果需要公证存档和其他存档,份数根据要求增加。
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采用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法对合同书的份数没有明确的规定。
都是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