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说文解字》:“之,出。象草彻,枝茎渐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段《注》:“引申之义为往,《释诂》:‘之往是也。’按:之有训为‘此’者。
释义:
1、结构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赤子~心。
2.结构助词,表示修饰关系:缓兵~计;不速~客;莫逆~交。
3.结构助词,用在主谓之间,使成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为公”。
4.音节助词,虚用,无所指:久而久~。
5.代词,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闲视~。
6.代词,这、那:“~二虫,又何知”。
7.动词,往、到:“吾欲~南海”。
8.. 通“也”义
其他两个“也”字,都作“之”字义。
助词
1.用作书面语,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组成偏正词组。
例子:赤子~心;以子~矛,攻子~盾。
2.用作书面语,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变成偏正结构。
例子:中国~大;大道~行也。
3.音节助词,虚用,无所指,用于时间副词或不带宾语的动词之后,有凑足音节的作用,去掉对句子结构意义皆无影响。
例子:久而久~;久~,目似瞑;顷之,烟炎张天。《资治通鉴 赤壁之战》
倚歌而和之,其声呜呜然。《前赤壁赋》
代词
1.用作书面语,人称代词,代替人或事物。
例子:反其道而行~;言~成理。
2.用作书面语,人称代词,虚指。
例子:久而久~。
3.用作书面语,指示代词,这、那。
例子:~二虫。
动词
用作书面语,往。
例子:君将何~?
文言文用法
初中语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较多,用法也较复杂,有作代词用的,也有作助词、动词用的;区分起来也比较费劲。若死记硬背,耗时多而效果不佳。笔者在教学中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与大家共享。
一、“之”作代词用
“之”作代词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点的“之”字:
1.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名之者谁?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记》)
3.以其境过清,不可久居,乃记之而去。(《小石潭记》)
4.闻水声,如鸣佩环,心乐之。(《小石潭记》)
5.撤屏视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口技》)
6.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曹刿论战》)
7.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明·黄道周《节寰袁公传》)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动词的后面,“之”的用法为代词,作它前面动词的宾语。
二、“之”作动词用
请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蜀鄙二僧》)到,去
2.送孟浩然之广陵(《送孟浩然之广陵》)同上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同上
4.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在
5、福王之国,派夫派骑唯唯不胜支。(明 陈继儒《大司马节寰袁公(袁可立)家庙记》)
分析以上例子,我们知道“之”用作动词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动词“之”的后面一般会跟一个地点名词,如例句中的“南海”、“广陵”、“蜀州”、“垄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称代词,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虽没直接出现人名,但很明显是承前省略了陈涉。整个句子合起来应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词用
“之”作助词的用法比较复杂一些,在初中阶段出现的大致有以下三种:
1.“之”作结构助词“的”解。[5]
如:①见藐小之物必细察其纹理,故时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关雎》)
④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⑤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公输》)
⑥寡人欲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许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当“之”后面的一个词是名词(如“趣”、“洲”、“狱”、“意”、“地”)或名词性短语(如“一毛”)时,“之”作结构助词“的”解。
2.“之”用于主谓之间,不译。[5]
如:
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③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当“之”用在一个名词或代词(主语)和一个动词或形容词(谓语)之间时,“之”不译。
3.“之”起调节音节作用,不译。
这种用法,在初中阶段并不多见,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陈涉世家》)
可以看出,这种“之”多用于时间副词后面,作用为调节音节,不译。
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例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如: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五)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毛遂自荐》)
摘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