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担保法解释75条是什么内容,请举例说明

2024-11-25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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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5条第1款之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20万元,作为担保甲用自己的汽车(价值8万)作为抵押,同时甲的好友丙为担保这笔债务也以自己的设备(价值10万)作为抵押,这两份抵押成立后,乙打算放弃对甲的汽车的抵押权,则甲有权主张在放弃的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8万)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法律效果是在借款合同债务到期后,甲对乙不能完全清偿时,乙只能对丙主张剩余部分(2万元)的担保责任。
鄙人学业平平,希望不会误人!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词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1款之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回答4:

可以看一下司考2013年第三卷第八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