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所以,如果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可以将该套经济适用房落在您名下的但这次购买了经济适房,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