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账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账户不调整,企业账面反映保持原样,而且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账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