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4-13 12:35:01 浏览次数:498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贯彻意见如下:
一、严格控制网吧数量,着力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
(一)停止审批新的网吧
为扭转对网吧市场的盲目投资倾向,2007年全市网吧总量不再增加,不再审批新的网吧(含连锁网吧)。对已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网吧,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建工作,逾期不得向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限制网吧变更事项。为了控制总量,鼓励网吧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决定限制网吧变更法人和经营地址。
网吧如变更法人,则必须加盟到具有连锁资质的经营企业,以加盟网吧的形式经营,同时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其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
网吧如变更地址,其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与其他网吧相隔距离(交通距离)至少100米。
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立项的变更申请除外,但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予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三)明确网吧变更程序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网吧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具体程序为:
1、当事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如加盟网吧提出变更申请,须经连锁企业同意,以加盟企业的名义提出变更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2、文化局收到网吧的变更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如变更地址、法人,则先对场所进行公示,经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完成对场所、设备的变更筹建后,持文化局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审核、到网监处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相应机构发给批准文件。
4、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文化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准营证》。
5、申请人持《网络文化准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鼓励连锁,优化结构
要按照“积极扶持、依法准入”的原则,规范发展我市的网吧连锁网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督促并指导连锁网吧门店按照连锁经营的要求开展经营,杜绝假连锁现象。要在现有网吧存量市场中推进连锁网吧的发展,通过鼓励网吧连锁经营单位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来推进连锁经营体系建设,而不是在现有网吧之外增加新的连锁经营的网吧。
对于全国连锁、省级连锁来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落户,须征求市文化局意见,其连锁网吧及连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乌鲁木齐连锁网吧管理暂行规定》。
三、加强日常执法,遏制违规经营
要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活动,打击传播网上不良信息行为。
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对2004年10月18日以来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第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处2000元罚款;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处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8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4至7名未成年人的,处15000元罚款,并处停业整顿15至30天的处罚;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经营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严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严厉打击宣扬暴力、淫秽、反党反政府的网络游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可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监控平台,发挥技术作用
进一步完善我市已经建立的网络监控平台。要进一步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网吧和计算机终端的在线率。对擅自停止、卸载和干扰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要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卸载或未按要求安装管理软件的网吧不得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于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的行为,要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要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充分发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作用,实现执法人员实地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并及时完善、升级管理软件功能,有效封堵违法的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要加强对网吧落实入场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强化网吧经营单位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职责,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严厉打击利用“身份证生成器”等软件伪造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做好实名登记和记录备份的,要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推进行业自律
要保障“12318”举报电话的畅通,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继续开展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授聘工作。四个中心城区每个社区必须有一名义务监督员,其他区县每个街道必须有一名义务监督员。明确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即: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违规经营行为及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并向经营者指出问题。对于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文化等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处理;有义务向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及社会各界宣传网络文化市场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责任向文化市场主管单位提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向社会公示网吧市场的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努力推动行业自律。在网吧和网络游戏行业中大力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
鼓励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网管为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情报信息,经查实,公安机关可给与相应的物质奖励或者政策优惠。
六、疏堵结合,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充分发挥学校电子阅览室的功能,学校网络教室必须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继续推广“绿色网吧”试点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在四个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城区分别设立1-2家试点单位。绿色网吧中设立“青少年上网专区”,通过过滤有害信息,阻止不健康的内容被浏览,并且限制下载大型游戏,使青少年远离网络不健康现象,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
积极开展诚信星级网吧评定工作,发挥它们的典型示范作用。被评定为诚信星级的网吧,由有关部门授予星级标志和牌匾证书,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五星级网吧可作为“绿色网吧”试点单位,在周末或节假日特定时间段,开辟未成年人上网区域。
七、加强宣传培训,促进规范经营
抓紧抓好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和网吧经营业主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网吧经营人员和网吧消费者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要加强网吧业主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网吧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培训备案制度,做到全市网吧业主和网管持证上岗。
其他委办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网络文化市场的繁荣有序。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下发关于网吧变更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13 12:37:18 浏览次数:784
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网吧连锁企业、网吧经营单位:
2007年4月5日,市文管领导小组下发了《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对网吧变更法人和经营地址进行了限制,为了统一标准,现将《关于网吧变更事项的具体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标准,大力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网络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网吧变更事项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着力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市文管领导小组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其中对网吧变更法人和经营地址进行了限制,为了统一标准,现就网吧变更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体网吧变更
1、变更单位名称、在原基础上增加面积台数的,由网吧业主直接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2、变更法人的,必须加盟到具有连锁资质的经营企业,以加盟网吧的形式经营,同时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其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在《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发之日前已批准的法人变更申请,如因特殊情况需重新变更法人的,依此规定。如法人死亡,由继承权人继承网吧需变更法人的,不受此规定限制;如继承权人放弃继承网吧,法人需变更为其他人(含原法人的合伙人)的,依此规定。
3、变更地址的,变更后的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与其他网吧相隔距离(交通距离)至少100米。在《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发之日前已批准的地址变更申请,如因特殊情况需重新变更地址的,依此规定。对因距离中小学校不足200米责令搬迁的,依此规定。对在整体建筑物内变更场地的,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原则上应扩大经营规模。
4、单体网吧变更为连锁网吧的,如不变法人、地址,可在原基础上直接变更,如同时变法人或地址的,从上规定。
二、加盟连锁网吧变更
1、在不变连锁企业的基础上,变更网吧名称、增加面积台数的,由网吧业主通过连锁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2、在不变连锁企业的基础上,变更法人的,由网吧业主通过连锁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同时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其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如加盟连锁网吧法人死亡,由继承权人继承网吧需变更法人的,不受扩大经营规模的限制。
3、在不变连锁企业的基础上,变更地址的,由网吧业主通过连锁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台数不得少于10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与其他网吧相隔距离(交通距离)至少100米。在《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发之日前已批准的地址变更申请,如因特殊情况需重新变更地址的,依此规定。对因距离中小学校不足200米责令搬迁的,依此规定。对在整体建筑物内变更场地的,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原则上应扩大经营规模。
4、加盟连锁网吧变更连锁企业的,应持双方停止加盟连锁协议、新的加盟连锁协议及其交费发票进行变更,如还需要变更其他事项的,从其规定。
对在《乌鲁木齐市贯彻文化部等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发之日前已立项的变更申请不受以上限制,但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予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应该是文管办
貌似是不可以的好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