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讲出自己的观点,是如下这样看待某中学老师的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
1.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的权利同时,还要尽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2. 网传老师的辞职信有错误之处,该辞职信不是信,而是申请书。网友将申请书作为信宣传,疑惑!有误导行为。
3. 该辞职申请没有主送单位,即被送达啥用人单位。该老师向谁提出辞职?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咋个不知道书信的五个主要书写格式?
4. 如果该辞职申请是用人单位公布,就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该老师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是啥?不清楚。
5. 该辞职申请如果由老师自己公布,则没有证据证明该老师已经将该辞职申请递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又没有收到,则该老师是违法辞职。
6. 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针对辞职申请做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见。
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如果该老师已经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属实,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就已经不上班走人,则该老师已经违反《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对该老师做出旷工处理。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请网友及该老师出示证据证明该辞职申请是啥年月日递交给用人单位的?
很好,很有道理
钱包那么小,你们走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