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
1、协助董秘、证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按照法定程序协助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协助起草和准备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文件;
3、协助董秘、代证处理日常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4、协助董秘、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5、协助接待投资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